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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业主签的合同对新业主也有效 新业主拒交物业费败诉


发布日期:2008-7-6  信息来源:中原房产网

 

   买了二手房,老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对新业主有效吗?昨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给出的答案是:有效。

  郑州市民方梅(化名)为此郁闷不已,判决书不仅要求她把拖欠的1000多元物业费交了,同时还要她支付滞纳金5000多元。

  2004年,方梅在郑汴路英协花园园中苑买了一套二手房,150多平方米。当年7月份,她拿到了这套房子的产权证。

  物业公司很快找上门来,说,按照老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每月每平方米是0.58元,要求她跟其他业主一样,每个月每平方米交五毛钱。方梅不同意,认为物业费过高。

  协商不成,双方未能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去年底,河南英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方梅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按照每月每平方米五毛,支付2006年4月至2007年12月,21个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652.49元,并按照老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交纳违约金,计5543.13元。

  物业公司认为,他们与老业主签订的合同很清楚: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物业公司,告知受让方与其签订的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用交纳时间为:每月15日~25日;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8元。

  物业公司还说,方梅已向其交纳了2006年4月份以前的物业服务费。

  方梅不认可,认为双方之间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不能用其与老业主之间的合同约束她,她也没向物业公司交纳服务费。

  庭审之后,金水区人民法院主办法官对该案的界定是:业主不论如何变更,房屋是不变的,物业服务也是不变的,方梅享受物业服务,应该交纳费用。判决方梅支付自2006年4月26日至2007年12月31日,21个月的物业费1652.49元、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5523.45元。

  判决书下达后,方梅不服,表示将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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