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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国有土地收购将实行货币补偿


发布日期:2008-6-13  信息来源:中原房产网

     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有“新政”,国有土地收购只实行货币补偿直接收购的方式。昨日,郑州市政府出台了《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试行)》,规定国有土地收购补偿方式可以采用直接确定补偿价格买断或者按出让成交净价的一定比例补偿。该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确定划拨土地补偿标准
      该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为划拨土地的,其收购补偿标准为,原为非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可以按不超过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55%确定,或者按不超过被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60%买断。
      原为非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仍为非经营性用地,可按不超过出让成交净价的60%确定,或者按不超过评估价的70%买断。    原为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仍为经营性用地,按不超过出让成交净价的65%确定,或按不超过评估价的75%买断。
      出让土地及农用地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为出让土地的,其收购补偿标准为,原为非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按不超过出让成交净价的65%确定,或按不超过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0%买断。原为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仍为经营性用地的,按不超过出让成交净价的80%确定,或按不超过评估价的90%买断。
      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按土地登记用途的评估价进行补偿,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可根据评估结果给予适当补偿。已办理完农转用手续并缴清有关税费的,按照划拨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地上建筑物可按评估值另行补偿
      什么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适用该办法呢?按照规定,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国有土地的收购补偿适用本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按出让成交净价的一定比例进行收购补偿的实行补偿封顶,土地出让成交净价高于基准2倍的,超出部分不参与按比例补偿。而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购)的和旧城改造需要收购的国有土地,以及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处置需要收购的国有划拨土地,其补偿办法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土地上的附属物怎么处理呢?办法规定,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可按收购地块登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现值之和进行补偿。地上建筑物按照新规划用途可随土地整体出让的,地上建筑物按评估现值另行补偿。
      按照规定,市属国有企业土地的收购应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由郑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补偿费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使用。
      政策解读
      收购储备国有土地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出让成交净价,是指按国家、河南省有关政策规定从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款中扣除农业综合开发基金、省政府复垦基金、土地收益基金等项目后的余额。
      收购补偿的土地面积以土地登记面积为准,无独立登记面积的以实际测量为准。收购补偿费包含对收购范围内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补偿,土地交付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一并移交。
      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以出让起始价为基准,以招标和拍卖方式公开出让的以出让底价为基准。起始价、底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结合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的出让建议价,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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