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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范房屋中介 不交保证金不能代理房屋租赁


发布日期:2008-5-16  信息来源:中原房产网

  6月1日起 不交60万元保证金 中介不能代理房屋租赁

  6月1日起,为了保障租房者的利益,房屋中介机构必须向指定银行交纳不低于60万元的租赁代理保证金,并开设租金专用账户,未交存风险准备金和未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的机构,不得从事租赁代理业务。

  而此前,中介机构是否交纳保证金是自愿,而非强制。

  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早在2004年4月,原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曾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须通过指定银行代收、代付租金,并向银行交纳不低于60万元的租赁代理保证金。目前本市有24家经纪机构是当初经交费、备案成为租赁代理机构的。

  今后,向银行专用账户交纳60万元风险准备金,将成为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租赁代理业务的必要条件,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全部终止至相关费用结算前不得提取风险准备金。此外,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必须开立与企业自有资金账户分设的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并到市建委备案,市建委通过“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对租金专用账户进行公示。租金专用账户内资金,除租赁代理机构应收取的佣金和约定的服务费用外,只能用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市建委表示,对租赁代理机构占用、挪用或拖延支付客户资金的,按规定处罚,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系统并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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