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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要求物管赔偿引纠纷


发布日期:2007-3-6  信息来源:中原房产网

电动车停在公寓过道电瓶失窃物管:没交停车费我们不负责保管 

  电动车停放在公寓过道上,距离保安值勤点也不远,没想到还是被小偷推到不远处拎走了电动车的电瓶。到底是物管的责任还是该车主自己负责,双方争执不下。

  电动车电瓶被偷车主找物管讨说法

  车主袁先生是昆明汇都国际公寓的业主,9月刚搬进来。据他介绍,入住时曾向物管咨询电动车停在何处,物管称车库尚未完善,如有特殊情况可将车停在保安值勤点门口,有保安昼夜值班。

  3日晚上,袁先生将价值2800余元的电动车停在保安值勤点的过道上,当时有3名保安在上班。第二天上午10点30分许,袁先生发现车不见了。保安说,早上8点就没见过车。袁先生四处寻找,在距过道20余米的巷道上找到了车,但价值700余元的电瓶被偷,报警器也失灵了。

  昨日,记者赶到事发地点,发现电动车停放处距保安值勤点不到10米远,且不存在拐弯,仍有电动车停在过道上。袁先生说,他的车停在这里快1个月了,在这里停车的不止他一个人,保安也是知情的。

  “我是交过物管费的,图的就是良好服务,可这儿没有专门停车的地方,现在电瓶在保安眼皮底下丢失,物管应该有责任赔偿。”袁先生说。

  没收业主停车费不构成保管关系

  针对袁先生电瓶被盗,昆明汇都国际物业管理公司刘建明经理作了解释:公寓楼尚未规划好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常提醒过业主不能在这里停车,可业主不听;再说,他们没有收业主的停车费,不构成保管关系;所以,值勤保安不负责看管电动车,公司也不可能赔偿电瓶。刘建明同时强调,物管费不包括负责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昨日,双方仍未达成协议。

  “幸好电动车上了牌,小偷可能嫌麻烦,只拿走了电瓶。”现在电瓶被盗该由谁负责?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刘浩然律师认为:“谁该对丢失的电动车负责,既要看物管收取物管费后其经营的范围,也要看物管在履行职责方面是否有失误。如果收取物管费后,也将电动车列入管理范围了,业主车丢失,物管肯定要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还要看业主本身是否有过失,如果是物管明令禁止不能在过道上停车还要停,车主本人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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